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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方法(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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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方法(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以前相比,计算方法、数据指标全部变了,小伙伴们立马蒙圈,不知所措。律政君试结合该文件的解读,举例说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计算方式。


一、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二、最新计算方法

(一)“两金”的计算

(1)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示例:2020年度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23836元+5636元)×1.78×10%×20=104920.32元。


 (2)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示例:2020年度死亡,死亡赔偿金=(23836元+5636元)×20年×1.78=1049203.2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计算公式和原来一样,即: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但是今后,对于侵权人而言,此项费用为0,不管被侵权人有没有被扶养人。
既然是0,那为什么还要计算呢? 答案是:该项费用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即在内部分配中明确这部分是被扶养人单独享有的。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被扶养人如果系被侵权人近亲属,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此处最大的变化是:以前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计算项目并将其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现在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因此,今后不管被侵权人有几个被扶养人,都不会影响赔偿总额,赔偿总额是固定不变的(保险公司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开心?既不用烧脑子去计算七大姑八大姨的生活费用,还省去了一大笔赔偿金)
SO,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原告律师和法官需要考虑的事情了,好像没有被告律师什么事了。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无论何种案由。
2、2020年3月20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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