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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失致劳动者从业资格证书注销应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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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单位过失致劳动者从业资格证书注销应赔偿经济损失

 

(一)案情简介

 

20142月原告闫某到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被告于徐州某工程项目任施工安全员,同年5原告将安全员证书变更到被告名下2015年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安全员证书转移至新单位事宜,被告陈述因住建部门不盖章无法转出,致使原告证书目前已被注销,只能重新考取。经仲裁程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支付经济损失194280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对调入地和调出地的继续教育时间详细了解并决定是否调出和接纳,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过错。安全员证只是对原告工作技能的一种证明,该证书丢失或注销并不代表原告相应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要原告具备相应能力,可以通过重新考试的方式再次获取该证书,因此被告不能因为自身的过错对原告赔偿无限期的损失,最终参照同时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619.5元。

 

(二)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呈大幅上涨趋势,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涌现出来。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又可使广大企业尽早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为企业实现长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案中涉及的单位过失致劳动者从业资格证书注销的劳动争议较为新颖,法官裁判公正,说理充分,论证详实,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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