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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项目部公章,它可能是一枚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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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项目部公章,它可能是一枚定时炸弹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常不在一个地区,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建筑企业一般会成立项目部门,主管该项目施工等相关事宜。因此,项目部门公章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亦因此引出了许多话题,即建筑企业项目公章效力如何?

项目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项目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分清企业项目印章的性质。当前根据一些情况表明,建筑企业项目部门印章目前分为两种情况:

(一)项目部门成立后,由公司发文件并公告于项目业主方及相关施工单位认可设立项目部门印章,并明确项目部门的职权及其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

只要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签章的,均可认定为代表该建筑企业的意见表示(相当于行政公章效力),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上述情形所设立的项目印章实质是具有行政公章效力,能够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由于建筑企业循上述程序发出文件并公告相应的使用范围及权限,这样,若出现未经建筑企业授权或越权使用项目印章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建筑企业追认有效的,该项目部门印章才具有效力,否则,建筑企业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企业没有刻印项目印章,但挂靠者、承包人自行刻制使用。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没有刻制项目印章,不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尽管是挂靠者、承包人使用项目印章,实际履行人是该建筑企业,且该企业明知道他人使用项目印章不作否认,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视为建筑企业同意使用该项目部门印章,该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防范别人使用自己名义的印章是多么重要。

 

其次,要从印章使用的交易习惯判断。项目印章多使用在双方往来文件的签收,但也有个别用于劳动招工,甚至招商投资,甚至用于合同签订包括购买设备,虽然,企业多数确认项目印章在双方往来文件中的效力,但个别用于其他用途如招工、招商等,也有被法院确定公司要承担责任的。

由此可知,项目印章虽非公司公章,但对外使用却可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公司,故不论该项目印章是使用在购买设备还是行使债务担保、劳动招工、投资招商等,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因不具备法人资质无效而免责,仍由该建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由上述情形分析可见,项目部门印章的不当使用对建筑企业带来诸多隐患,无论建筑企业过错与否,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还是应该慎重处理分包关系、挂靠关系及项目部门印章使用与管理等问题,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减少项目印章带的法律风险呢?

建筑企业应对项目业主及合同相对方(含项目业主、施工相关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公告该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以利于相对人判断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减少建筑企业承担风险。

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在项目印章中限定使用用途,如“仅限于文件签收,不对合同、债务、担保承诺”,“不得用于劳动招工、投资招商等”。此外,应强化印章使用程序和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等。

若项目部门印章被盗用,也是会带安全隐患的,对此,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

首先应报警,其次登报宣告遗失。对他人盗用或伪造、冒用项目部门印章的,若建筑企业予以追认,则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建筑企业明知而未予否认的,相对方仍能追究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在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究他人盗用、伪造、冒用印章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由于报警处理、登报遗失尚需要一定时间处理,而在此前已被他人使用被盗印章的,即使企业否认其效力,也难免其责,同样会为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加强防范才是根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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