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4名“气枪入罪”被告人被改判免刑
【诉讼进程】
此案案发于2011年10月。2014年2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2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2015年1月30日,济南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撤回对其中6人的起诉,并变更对其余15名被告人的起诉。2016年12月15日,市中法院作出重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其中获刑10年以上的4人。随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此后案件历经5次延期,共延长审限13个月。2018年4月9日,济南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前的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开始施行。
2018年6月19日,济南中院在一起涉气枪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改判理由】
济南中院终审认为,《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査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除王某持有的2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2.6J/cm、64.1J/cm,不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外,其他涉案枪支比动能均在1.8J/cm至9.6J/cm之间,虽然超过1.8J/cm,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这些枪支致伤力极低,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
济南中院还认为,所有涉案人员主观上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又能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应根据《批复》意见从宽处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判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法院还认定了其中4人具有自首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的立功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