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6 号
九、 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条例》应按 十四条 (一) 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10年)
18、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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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参加单位集体外出旅游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12-07-04
笔者认为,单位组织旅游等活动的福利性质与工作性质,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最低标准,只有与工作、与履行职责有关造成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关,并不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价值判断。只要是单位以单位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为员工安排的与单位或员工利益有关的各种活动,都可视为工作。二是工作业务界限。单位性质的不同,其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因此,外出旅游参观是开阔眼界、拓展思维的重要方式,对工作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该类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必须参考其单位性质。三是工作相关性。如果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的同时,安排了学习任务,则可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否则,以纯粹的休闲游玩为目的,则只能视为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四是活动参与的强制性。如果该活动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工作原因的性质。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李瑞迪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那些非去不可的活动,不去就扣钱扣分扣绩效的,或者说不去就当事假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这种活动具有强制性,且明显目的是为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