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1月25日,李某将其所购的桑塔纳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9月17日,李某驾驶车辆行驶在公路上时,因车辆右后轮碾轧到路上一块断砖,断砖飞出,击中正在路边行走的吴某,造成吴某左膝盖骨被打伤。吴某被立即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3900元。事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主李某赔偿伤者吴某医疗费、护理费等14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主李某于是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李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吴某受伤害,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李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吴某又没造成重伤,该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此产生的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吴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事故应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中,保险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00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中心问题是保险车辆的轮胎压飞断砖将行人打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保险人李某对第三者吴某的损失是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等人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本案中,事故双方当事人李某和吴某既没有交通违章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这次事故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中不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李某和吴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吴某的医疗费用。二是该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有人认为,李某的车既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事故,也没有与吴某发生任何接触,可以认定保险车辆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从条款的内容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自身。再从本案的实际看,虽然保险车辆没有和吴某发生任何接触,但由于保险车辆车轮碾压砖头击中吴某身体,造成了吴某的身体伤害。这一结果不论对李某还是吴某来说都不是其故意或过失造成,是不能预见的。因此,这件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并且,该次事故是李某车辆碾压砖头造成,应当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照上述约定,本次事故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是明智之举。
【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实践中,对“依法”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应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应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其中也就包括上述碾压砖头造成第三者伤害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类似的第三者伤害赔偿应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