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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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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某是县城内的人力车夫。其经常为一个体老板佟某干些零活。200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孟某在给佟某干活过程中受伤,虽经治疗,但也留下了终身残疾。为得到应得的赔偿,孟某在与佟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雇员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了法院,并委托我代理诉讼。佟某的答辩意见是双方系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不予赔偿。其理由是孟某等人在干活过程中不受其支配,不受时间约定限制,并佟某不在现场等。我向法院提出的意见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的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而本案孟某干的活并不在此范围之内。孟某在干活过程中需要的所有的工具都是有佟某直接提供,或者佟某另行雇佣的车辆,孟某没有自己的任何工具。孟某给佟某提供的只是劳务本身,即只是给佟某干活,而不是向其提供具体的劳动成果。因此双方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最终本案经过一二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双方系雇佣关系,支持了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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