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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上大学后承包地被抽走 村民状告村委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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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当兵、考学后,村委会将其原有承包地抽回另行发包他人合法吗?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新承包人将承包地返还原主,并由村委会负担诉讼费用。

  现年53岁的叶某系该县某村村民,全家共五口人。1999年春,叶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6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5年10月,叶某的女儿小红(化名)考上大学。次年夏,村委会以小红已考上大学到外地就读为由,将属于小红的1.2亩承包地抽回,另行发包给本村村民钱某。今年8月,在多次索要该承包地未果的情况下,叶某将村委会与钱某一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被占承包地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村委会、钱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原告叶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承包期内,被告村委会无权抽回叶某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由于该宗土地被被告钱某所占有,故应由钱某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钱某限期返还叶某的1.2亩承包地,诉讼费由被告村委会负担。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该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27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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