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文章正文
贵州六盘水朱先生诉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南明支行存款纠纷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005年7月,六盘水朱先生到贵阳办业务,与某大酒店认识自称广西客商的莫某,经过短暂交往后决定合伙做生意。在莫某的提议下,朱先生到农行南明支行的营业点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并办理了银行卡。当他按照莫某的要求存入80万元后,及时发现了帐户里的资金被取走了28万元,马上报警,银行也采取措施冻结了朱先生帐户,避免了更大损失。经查,朱先生持有的银行卡不是自己的,是另一个与朱先生同名同姓的人的。与朱先生开设的时间相同地点相同,当朱先生存款后,他人用朱先生的银行卡将28万元取走(发现及时,不然肯定分文不剩)。朱先生在警方尚未破案情况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明支行,要求银行赔偿其28万元经济损失。

  南明支行选择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整个诉讼过程。接受委托后,在银行派出的工作人员的有力帮助下,认真研究了案情,凭借自己娴熟的银行法律业务功底,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法院,积极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色履行了代理律师的法律职责,努力维护委托人南明支行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始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可能是考虑没有胜诉的把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缴纳上诉费,贵阳市中级法院根据规定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