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海咖啡厂(以下简称上咖厂)诉上海中山建设实业发展总公司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动迁补偿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上咖厂对延安西路1535号302.08平方米房屋合法拥有产权,现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而被拆迁,应得到合理补偿。
(一)1965年4月21日,上海市房屋调整委员会向上海市轻工业局发出《关于你局1965年第一批厂房调整方案的批复》<(65)沪房调发字第052号>,将延安西路1523号房屋面积807平方米调拨给上咖厂作仓库使用。1966年9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出(66年)销字第1031号《产业注销通知书》,上写明:原延安西路1523号公管房屋从1966年10月份起交使用单位上海咖啡厂,并请滞销产业了月租额。1989年9月26日,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橡胶制品三厂等单位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沪规建二(89)第862号>许可上海橡胶制品二厂、上海咖啡厂使用上海咖啡厂部分土地等建设单位住宅。由此,上海咖啡厂1523号房屋经规划要求拆除后,尚有320.8平方米建筑面积仍属上海咖啡厂自管房产。1997年8月,上海咖啡厂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该房产的产权证。1997年7月10日,经审核,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咖啡厂颁发了沪房地长字(1997)第00314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产权证记载,上海咖啡厂对延安西路1523号302.0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拥有产权。
(二)1998年5月下旬,因延安路高架路(中段)建设所需,延安西路1523号房被全部拆除。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路高架工程中企业动迁安置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第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3)7号>第七条,以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研(93)第037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咖啡厂有权得到相应补偿。
(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规划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并不排斥上海咖啡厂可因房屋被动迁而获取补偿。
1、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上海咖啡厂已被拆除的延安西路1523号房屋不属于“必须无偿拆除、退让”的房屋范围。
2、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沪规建二(89)第862号《关于橡胶制品二厂等单位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表明,当时已被市规划局列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红线内的延安西路1523哪现有302.80平方米的房屋并未列入该《通知》所划定范围,不在该《通知》要求拆除的900平方米建筑面积内。依照《通知》所附规划图纸所示,以及规划范围内单位住宅建成后的房屋实际布局状况,不属于“改造规划中需带拆的影响通道的建筑。”
3、如果于1989年上海咖啡厂等单位建造单位住宅时,上海咖啡厂所属延安西路1523号仅因被划入市改造道路建设规划而必须拆除,依照198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上海咖啡厂同样有权获得政府给予的补偿。
二、上海咖啡厂要求被告支付因拆迁形成的停产等工人员工资性补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事实依据:
1、延安西路1523号为集体企业上海咖啡厂综合经营部的注册地并经营用房。
2、1998年5月8日,上海咖啡厂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确认,按经营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职工人数20名,年工资总额27万元。该部分职工因经营部失却经营用房而停产待工。
3、1998年2月2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8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沪社保法发(1998)5号>写明:市统计局公布的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1425元,月平均工资为952元。
(二)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路高架工程中企业的动迁安置问题专题会议纪要》(1993-44)第七条之规定。
关于延安西路1523号产权房残值15万元的法律依据和计算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沪建城(87)第334号>
2、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
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沪房(93)商字发第112号>
(二)计算办法:(注)
每被拆迁房每平方米应单价=(115+9)×60%×150%×105%×130%×360%×215%=1179.0651元
被拆迁房应补偿之总价=302.8×1179.0651=357020.91元
1、“115”单位:元。参照新建住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新建单价;
2、“9”单位:元。运用了四周墙身自有。属立柱单墙或――砖墙结构类,应加分;
3、“60%”房屋于1998年拆除,为使用30年以上,折旧率40%;被拆房完好率超过80积分,应减去20%折旧率,总计扣折旧率60%
4、“150%”房屋等仓库用房,超过4.57米高度,应加分;
5、“105%”被拆房屋面有木屋架,应加分;
6、“130%”房屋拆迁后不再被安置,应加分;
7、“115%”地段九级,应加分;
8、“360”在115元+9元基础上调整价格的比率。
其余,已在开庭时质证认可,法律规定也明确,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