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彦邦,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赵富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光文,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梅玲,鹤壁市山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胡义钒,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莲,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梅玲,鹤壁市山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义钒,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乔光文、王金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