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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空间:呼唤业主提高物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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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的楼顶使用权,是顶楼用户专有,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共用?如果不通过法律层面来分析,对此问题,众多读者可能会莫衷一是,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业主物权意识的提高,由此产生的楼顶纠纷也日益增多——

  楼顶空间:呼唤业主提高物权意识

  建筑物楼顶空间关系到建筑物的防雨、使用寿命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设利用好楼顶空间,既可以使全体业主增加活动空间又有利于提高业主生活质量。楼顶空间的开发利用大有作为,如楼顶空间作广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然而,由于房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加上现在购房户物权意识的提高,对楼顶的建设、利用所引发的楼顶纠纷日益增多,笔者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经受理过不少这样的纠纷。

  锁了过道 怎么上屋顶

  曾女士1999年从他人手中购得章贡区荷包塘某小区701室并入住。后来,她发现同单元8楼唯一的801室(801室位于702室的正上方、701室正上方是屋面)长时间无人居住且7楼上8楼的过道安装有铁门。2000年始,曾女士房顶出现漏雨,经多方联系,801室产权人马女士打开了铁门让曾女士上屋顶进行维修。2003年开始,曾女士住宅的屋顶大范围渗漏雨水,客厅、卧室、厨房到处是渗迹。每逢下雨天,曾女士家的锅碗瓢盆便分散在各个方位,用来接住这滴滴答答的屋顶漏水。

  曾女士遂要求801室配一把过道铁门的钥匙以方便其上屋顶进行维修,但遭到马女士的拒绝。马女士的理由是,购房时开发商已经承诺屋顶给她一家使用,且7楼上8楼的过道是她一家出资购买的建筑面积,配钥匙不可能。双方争执不下,曾女士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女士拆除过道上的铁门并为曾女士上屋顶提供无障碍的便利。

  安装热水器 全体住户要同意

  家住文明大道某小区的刘先生最近有一件烦心事。原来,随着近期燃气价格的急剧上涨,同时刘先生发现本地很多小区的楼顶都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经过斟酌挑选,他也购买了一款太阳能热水器。在他兴冲冲地带着太阳能公司的人员准备上楼安装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出面进行了制止并且明确告诉他,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取得楼内全部业主的同意。

  “要我取得楼内全部业主的同意,这不明摆着给我出难题,换着方式不让我安装嘛。”尴尬的刘先生不清楚是该强行安装还是该退货。

  楼顶屋面究竟归谁使用

  赣州市房产部门认为,“专用楼梯是指专门为某层(或几层)或者为某套单独设计、独立使用的,其他住户不需使用的楼梯;如果是为整栋房屋使用和设计的楼梯,则属共用楼梯”,“对共用楼梯,即使住户已将其面积购买,但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也不能在上楼处加装铁门,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和使用”。市建设部门认为,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楼房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用部位。住宅建筑的楼顶屋面属于共用部位,任何人未经报建不得擅自加装自用设备。

  在曾女士诉马女士一案中,章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基于当事人对不动产由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曾女士对701室享有所有权,701室与801室属于上下相邻,所以曾女士对该不动产享有相邻权。另一方面,该单元的屋面并未登记在任何个人的产权面积中,为共用屋面。屋面为可上人的屋面,四周都有维护结构,根据住宅消防涉及的要求,还具有避险功能。所以801室马女士负有不妨碍该单元其他所有业主自由通行屋面的义务。即使该层楼梯面积全部由801室马女士购买,基于相邻关系,也必须为相邻权人提供便利,而不能在上楼处加装铁门妨碍其他住户通行和使用。据此法院判令马女士7日内自行拆除过道上的铁门为曾女士上屋面提供通行便利。

  楼顶屋面的纠纷引起了我国立法部门的关注,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对某一建筑物各自享有一部分所有权,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为各个业主共同所有。对商品房而言也就是产权人购房时付款所购买的公共分担面积。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开发商自身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开发商“买顶楼送空中花园”的销售方式是不合法的,开发商和顶层业主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其专有使用的,应属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试想,楼顶给开发商单独送给了买顶层的业主,开发商岂不是将一个没有顶层楼板的建筑物出卖给其他业主,这于情于法都是行不通的。因此,开发商既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自己所有,也不能通过约定将楼顶空间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既然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业主的权利,由全体业主共同支配,那么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业主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将建筑物共有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因此,上文提及的文明大道某小区的刘先生究竟能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只有经过全体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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