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树民,男,1944年9月7日出生。
原告贾振娥,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建新,男,1978年农历5月2日出生。
原告李树民、贾振娥与被告李建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民、贾振娥,被告李建新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李建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树民、贾振娥诉称:原告李树民、贾振娥生育了二子一女,被告李建新系二原告的次子。14年前,二原告主持分家时与二子约定二原告在被告与长子家按年轮流居住,每个儿子每月给付二原告30元生活费。2007年二原告本应到被告家居住,由于长子夫妇外出打工,二原告为照顾孙子就在长子家一直居住。今年,二原告该到被告家居住,可是被告却以家庭生活琐事为由拒绝二原告到他家居住。现二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原来约定每月每人给3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二原告的生活、治病所需。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二原告在其家居住时提供三间住房;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医疗费被告与长子均担。
被告李建新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要求。分家时被告尚未结婚,且二原告分家不公,老大分得是宅基地和5万块砖,其分得仅是八间旧房,下雨就漏,要求重新分家,以后该怎么赡养二原告都行。另外,以前说好一年由老大赡养,一年由被告赡养,轮到二原告到被告家住时,被告怎么叫二原告,二原告都不去。二原告在老大家为他看孩子、看家,现在二原告生病老大不想管了,二原告就想来被告家,这样不公平。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李树民、贾振娥生育了二子一女,被告李建新系次子。多年前,二原告主持分家,长子分得一片宅基地和5万块砖,被告分得旧房八间,同时约定,二原告在二子家按年轮流居住,每个儿子每月给付二原告30元生活费。2009年年初二原告欲到被告家居住时,被告以当时分家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家等家庭事务为由,拒绝赡养二原告。现二原告年岁已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被告李建新以二原告分家不公,要求重新分家等理由拒绝赡养二原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二原告年岁较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提供三间住房,并负担二原告住房期间的水、电费;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医疗费被告与长子均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李建新腾出三间住房给原告李树民、贾振娥居住,并负担原告李树民、贾振娥居住期间的水、电费。
二、自2009年3月25日起被告李建新每月给付原告李树民、贾振娥生活费200元。2009年3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原告李树民、贾振娥的生活费,被告李建新一次性付清;之后,于每月25日给付下一月的生活费。
三、原告李树民、贾振娥的医疗费用被告李建新承担一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建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