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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拉私活 公司索赔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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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私活,日前,担任销售代表的于某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于某退回从入职以来的所有奖金22500元,并支付保密和竞业赔偿金288000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制造公司诉称,被告于某于2010年8月16日入职他公司,担任销售代表职务。在职期间,被告不安于本职工作,经常利用工作之便做私单,向竞争对手透露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在多次销售中投标未中。离职后被告擅自将公司为其配备的电脑、相机、手机、移动硬盘、读卡器、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随意带走。公司曾提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公司文件、设备,办理交接工作手续,支付竞业赔偿金等,但未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从入职以来的所有奖金共计22500元,归还办公设备、文件资料、在职期间的借款5000元,并支付保密和竞业赔偿金288000元。

  被告于某辩称,他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尽职尽责,退回奖金没有任何依据。双方从未签订竞业协议,且他从未向外泄密,未拿走公司文件及设备,根本没有泄密和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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