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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游玩酒后猝死 诉单位及同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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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因与同事游玩不幸酒后猝死,张某的家属将张某所在公司及组织郊游活动的同事李某、司机宋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经济赔偿金共计四十余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某的家属诉称,2011年7月,张某所在公司车队队长李某组织公司两个运输班的职工到密云县冯家峪镇游玩,出行时,张某乘坐的是宋某驾驶的公司所有的金杯车。午饭后,张某与同事在河边散步时,不慎跌入水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密云县石城镇卫生院认为死者系溺水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为酒后猝死。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是乘坐公司车辆出游才遭遇此事故的,因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活动的组织者李某及司机宋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张某所在的公司、李某、宋某一同诉至法院。

  但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张某与同事郊游的活动属车队部分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职工自发自愿的个人行为,且公司已对司机宋某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做出了处理,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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