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文章正文
照片被用于皮肤病医院宣传 演员董璇维护肖像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演员董璇发现自己的肖像出现在某医院网站上并用于商业宣传,董璇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将北京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1750元。

  董璇诉称,北京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宣传网站“北京某皮肤病医院”首页,未经董璇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并在董璇照上设有“我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红血丝”及“某激光医学美容研究院”字样。

  董璇认为,其现系华谊兄弟公司签约演员,并出演《青春期撞上更年期》、《闯关东2》等多部影视剧,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北京某皮肤病医院未经董璇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使得其本人受到很多误解,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皮肤病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