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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被误伤 起诉搭档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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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为了强身健体而与人搭档打羽毛球,没想到却因为打球过程中被搭档误伤。朱女士因此将曾经一起打球的搭档高先生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高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元。日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朱女士起诉称,2010年12月14日晚上6点半左右,她与高先生在打羽毛球时,不慎被高先生的羽毛球拍击中,并导致其左眼击伤。当天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于2011年1月30日出院。被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继发性青光眼等。现在她的左眼时时感觉不适。医生叮嘱要定期复查,有不适症状随时诊断。朱女士因此将高先生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高先生向她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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