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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法院审结辖区内推定亲子关系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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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以来,枝江法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原、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第一案。

  枝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宋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宋某生育原告宋某某。2008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本案被告黄某为原告的父亲。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宋某生活,因宋某收入有限,难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通过诉讼向被告索要抚养费,被告不承认其和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2011年11月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庭审中通知原、被告双方做亲子鉴定,被告在指定的期间拒绝配合鉴定。

  枝江法院认为,2008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原告的父亲为本案被告黄某。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能够初步证明本案被告和原告系父子关系。本院为进一步查实被告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特通知原、被告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后,被告不同意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本院推定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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