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燃放烟花导致15楼失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燃放烟花的孙先生以及珠江罗马嘉园小区物业赔偿业主晋先生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2010年2月22日晚21时04分左右,珠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1503号房屋阳台出现火情并报警。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火灾进行了扑救,朝阳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2010年7月8日,朝阳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推断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约为2月22日20时50分许,起火部位在阳台存放杂物处,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
事发后,被烧房屋的房主晋先生将北京市魅力大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理孙先生、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晋先生认为,该起大火系大悦房地产公司举办公司庆典,该公司经理孙先生在公司门口燃放烟花,将其房屋引燃,从而发生火灾。但由于珠江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小区消防通道被堵,消防栓里没有水,延误火灾扑救时间,导致扩大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其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毁损,该房屋的承租租户也解除了租赁合同,造成了相关损失。故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46708.46元。
庭审中,孙先生认可1503房屋阳台上失火系其燃放烟花所致,但表示不是职务行为。其认为晋先生房屋阳台上堆放了纸箱、木凳等易燃物,故房主晋先生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查,因火灾发生后,存在消防栓未及时出水,延误火灾扑救五至十分钟时间之情节,朝阳消防支队据此对珠江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孙先生燃放烟花引发火灾,朝阳消防支队亦认定此次火灾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故孙先生应当就晋先生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先生系作为该公司经理履行职务之说,晋先生未举证证明,从孙先生燃放烟花的时间来看,晋先生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要求大悦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中,珠江物业公司未保持消防栓处于正常状态,延误了救火时间,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珠江物业公司应当对火灾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造成延误火灾扑救的时间予以酌定。因火灾导致的装饰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系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晋先生装饰装修损失24984元、家具家电损失3760元、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判决珠江世纪物业公司赔偿晋先生装饰装修损失6246元、家具家电损失940元、房屋租金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