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郭某因开发商长期不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证书,将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赔偿延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称,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于1996年12月14日及1996年12月23日分别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告按照上述协议付完约定房款后,原告自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现原告已支付完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额,但被告始终不给或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庭审中,被告开发公司公司辩称,原告至今未交齐房款,尚欠房款及滞纳金、物业费等。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必须要交齐房款及相关的费用、滞纳金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元。现该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被告理应协助原告予以办理。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