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新房还不到一年半,房屋暖气接口就发生爆裂,导致地板、家具被泡,房子一时间无法居住。业主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经两审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诉房屋的暖气设施仍在保修期内,故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暖气跑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100余元。
2009年7月1日,赵氏兄弟与天津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3.9万余元价款购买了位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兄弟二人即领取了钥匙,并于同年8月1日入住。2010年12月18日上午,二人购买的上述房屋暖气接口处爆裂出水,导致屋内地板、家具均被浸泡。二人不得不于当月30日至今年1月15日,将屋内地板更换为瓷砖。事发后,赵氏兄弟找开发商索赔,但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10年7月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该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其股东某地产公司和某投资公司承担。兄弟二人为此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内容来确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上述房地产公司已注销,债权债务由二被告承担。现被告某地产公司自愿承担被告某投资公司的该笔债权债务,原告认可。二原告所购买的涉诉房屋卧室暖气漏水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被告地产公司对此也认可,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地板损失5500余元、搬家费400元、踢脚线480元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雇工费用4000元、家具损失1000元的诉求,确为因暖气漏水导致二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因此酌情认定雇工费用为2500元,家具损失5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地产公司赔偿二原告因暖气跑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100余元,地板残质归地产公司所有。
一审宣判后,地产公司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提出,赵氏兄弟房屋内暖气断开,尚不能确认是开发商暖气设施质量问题,还是供热公司供热压力过大造成的,在没有确认暖气漏水原因的情况下,判令其公司承担责任有失公平。此外,兄弟二人自行将地板全部更换属于扩大损失,不应赔偿。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氏兄弟诉求。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赵氏兄弟所购置房屋的供暖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漏水情况,房屋出售方应对此损害承担责任,并且原审法院确认的赵氏兄弟的损失范围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