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平常邻里纠纷,却因双方无法控制情绪,最终酿成严重后果。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判决由被告黄某赔付原告王某损失5518.96元。
原、被告两家系左右邻居,多年来素有矛盾,两家互不往来,但亦相安无事。2011年10月12日清晨,原告王某因赶开争食的鸡,不小心将竹条扔到被告黄某家伙房的瓦片上,被告母亲见状便张口谩骂,于是引起纠纷。因双方互不相让,事情更加恶化,原告王某与被告母亲互殴,双方都受到了伤害。事后,被告母亲自认为吃亏,遂打电话给被告黄某告知事情。被告黄某得知后,本应三思而行并通过合法的途径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但因不冷静,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赶到原告家中,二话不说,便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母亲发生纠纷,事情本已平息。但被告黄某在得知母亲被打伤后,却极不冷静,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赶至原告王某家中,将王某打成轻微伤甲级。侵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赔偿损失。被告黄某在事后将原告王某打伤,对此事应负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