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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农妇义务帮工 受伤失明施工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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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工程队赔偿义务帮工人原告朱秀各项经济损失230000元。

  原告朱秀(56岁)系江西省安福县严田镇土桥村三组村民,因道路改建工程抬高了土桥村三组路段,致使严田镇土桥村第三组村民无法通行,土桥村第三组村民反映强烈。为此,严田镇土桥村委会、严田镇人民政府经过与工程单位交涉,2009年11月6日,工程业主、设计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现场核实,决定在左侧村道上新增一座盖板涵(长3m、宽3m、厚0.2m)。该盖板涵于同年11月30日浇筑完毕。盖板涵完工后,因盖板涵与土桥村第三组村道间落差较大,村民仍难以通行。为此,村民多次要求施工单位某工程队把盖板涵与第三组村道间的落差填平。

  2009年12月19日上午,严田镇土桥村第三组组长与严田镇土桥村委会主任电话联系要求村里出面处理填路的事,村长要求组里与某工程队联系。第三组组长便在当天和村民刘明及朱秀走路到工程项目部所在地(洋溪镇田里村养路队内)与某工程队交涉。工程负责人李刚表示可以装土填平盖板涵与村道间的落差,但是要村民自己耙土。朱秀等三人便返回到达严田镇土桥村第三组,发现某工程队请来装土的司机已经将一车黄土倾倒在盖板涵上。朱秀见状,在现场帮忙耙土,当朱秀刚开始在盖板涵上用锄头耙土时,因黄土中的石头滑一下,朱秀摔倒在盖板涵下面的水泥渠道中,头部着地。朱秀摔下后,在场的装土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组长拨打“110”报警。过后,朱秀被“120”救护车送往安福县人民医院救治,严田镇派出所民警也到达现场。

  2010年4月1日,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朱秀评定为壹级伤残;日后行颅骨修补需贰万元,住院二十天;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朱秀双眼视力失明。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朱秀与某工程队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为此,朱秀将工程队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本案中,经过调查了解,朱秀等在无偿耙土的行为没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朱秀在某工程队雇请的车辆装运土方并倒在盖板涵后主动帮忙耙土,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土桥村第三组组长及其朱秀等人在事发当天找到某工程队项目负责人时,负责人请人帮忙耙土,即可以认定朱秀帮忙耙土而某工程队并没有拒绝。因此,本案中朱秀和某工程队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调解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双方存在义务帮工关系。经过计算,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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