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雇佣播种机播种时,未料到播种机违规自田间驶入公路,致使站在播种机踏板上的张某左腿骨折。为索赔偿,张某将播种机的驾驶员宋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62880.52元。
张某与宋某是同村村民。2010年5月5日,张某雇佣宋某所有的播种机播种,宋某在播种作业时,张某一直站在播种机踏板上查看播种情况。宋某在播种完毕后,将播种机直接驶入公路,造成站在播种机踏板上的宋某左腿胫腓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12 307.86元。张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是宋某违规将播种机驶入公路所致,遂将宋某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 701.86元。
庭审中,宋某表示,自己之前已经告诉过张某不能站在播种机踏板上,张某未听从自己劝告才造成此次事故,自己最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机手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带有座位或踏板的悬挂播种机,在作业时可以站人或坐人,但升起、转弯或运输时禁止站人或坐人。”宋某在驾驶播种机时,在播种机踏板上站人的情况下驶入公路,属违规作业,故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