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原地基上翻建新房,因工人为进出方便,将商某放在刘商两家之间滴水上的石棉瓦拿走,结果商某大为恼火,便与该工人吵了起来,不想在吵架的过程中诱发冠心病猝死。商某之妻将刘某和张某诉至法院。9月19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刘某赔偿8万元。
刘某和商某本是前后院的邻居,两家平时关系不错,相处融洽。6月15日,刘某在翻建房屋的时候,盖房的工人赵某将商某放在滴水上遮墙的石棉瓦擅自挪开。商某发现后,与建房的工人张某、赵某发生争吵,刘某夫妻及另外一户邻居张某夫妻闻讯赶来,劝说商某不要吵了,消消气,一边劝一边将商某倒着拉回家。怎奈商某刚到家,就倒在了月台上。商某妻子赶紧给商某拿药,但是商某根本咽不下去,随后失去生命体征,经医院诊断商某因冠心病猝死。商某家人伤心之余,将刘某及张某夫妻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707元。
庭审上,原告商某之妻表示刘某和张某夫妻均知道商某有严重的心脏病和冠心病,但是在吵架的时候不估计商某的病情,还将商某推搡着回家,导致商某倒在月台上,诱发冠心病猝死。且被告在知道商某死亡之后不闻不问,没有任何表示,两被告均应对商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刘某认为,没有人想和商某吵架,争吵发生之后他们夫妻是想劝架,不是推搡商某。商某死亡之后,本来想去慰问的,但是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听超市的人说商某家人说刘某踹了商某一脚导致商某死亡,商家还要打官司,就没再去;张某认为,他和妻子完全是去劝架的,他们本来是好心,没想到商某猝死了,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等虽没有造成商某猝死的故意,但明知商某长期患有冠心病,应当预见到纠纷可能引起商某冠心病发作而没有预见到,故刘某、张某在纠纷中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某在事件中也没有克制自身情绪,故商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按责任份额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张某、赵某作为刘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自愿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法院准许撤回。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