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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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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一、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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