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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计算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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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计算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
     当使用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时,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各Ia的对应数值是什么,赔偿指数如何确定,这些是在计算多等级伤残时,均需要Ia来回答的问题。本文从Ia的涵义和理论沿革出发,结合大陆案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倾向性意见,以期标准制定机关早日明确解释。
[关 键 词]
     多等级 伤残 Ia 附加指数
【讨论背景】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讨论问题】
   1、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2、赔偿指数的确定(赔偿指数= Ih+∑)。)
【讨论目的】
   探求立法意图,正确理解并适用Ia。
【正 文】
   第一部分:Ia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C=Ct×C1×(Ih+∑)。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n,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注:目前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 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二)部分法院判决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8016.91元/年×20年×(40%+5%+5%)=80169.10元,原审计算上诉人应得的伤残赔偿总额为80169.10元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20年×(20%+5%+5%)=74282.4元。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0至10%;祁海莲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应相应确定为1%,原判将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最高值10%,与侵权行为规范的惩罚功能不符。……”
  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20年×(20%+20%+10%)=29525.6元。……”
  (三)举例比较
  1、甲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甲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2%+1%)=30%+3%=33%。
  2)云南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3%,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3%+2%)=30%+5%=35%。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2%+2%)=30%+4%=34%。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1%,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1%+1%)=30%+2%=32%。
  5)江苏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5%,十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30%+(5%+5%)=30%+10%=4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0%,十级,附加指数为10%。
  甲的赔偿指数:30%+(20%+10%)=30%+30%=60%。
  7)部分保险公司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赔偿比例为20%,附加指数:20%×(1-30%)=14%;十级,赔偿比例为10%,附加指数:10%×(1-30%-14%)=5.6%。
  甲的赔偿指数:30%+(14%+5.6%)=30%+10%=4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I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33%,35%,34%,32%,40%,60%,40%,各不相同。
  2、乙因伤致残三处,构成三级、六级、八级,求乙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3%。
  甲的赔偿指数:80%+(5%+4%)=80%+9%=89%。
  2)云南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6%,八级,附加指数为4%。
  甲的赔偿指数:80%+(6%+4%)=80%+10%=90%。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2%,八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80%+(2%+2%)=80%+4%=84%。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1%,八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80%+(1%+1%)=80%+2%=82%。
  5)江苏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80%+(5%+5%)=80%+10%=9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0%,八级,附加指数为30%。
  甲的赔偿指数:80%+(50%+30%)=80%+80%=100%。
  7)部分保险公司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赔偿比例为50%,附加指数:50%×(1-80%)=10%;八级,赔偿比例为30%,附加指数:30%×(1-80%-10%)=3%。
  甲的赔偿指数:80%+(10%+3%)=80%+10%=9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I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89%,90%,84%,82%,90%,100%,90%,不尽相同。
  第四部分: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广东、青海以及保险公司,这两种计算方法及结果各有优势,相对合理,应当值得推广、使用。但从律师实务的谨慎性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笔者建议还是优先考虑适用累积法。当然,这一切要得到根本改变,还有待标准制定机关早日对Ia做出明确解释了。 

【附 录】
  主要参考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2002-3-11发布,2002-12-01实施)(本标准由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有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996-3-14发布,1996-10-1施行)(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常林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研究组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6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朱广友,侯心一,吴军编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赵新才主编.-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10
  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赵新才,张志维,宋鸿
  7、浅析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雷京卫律师在线:www.9ask.cn/web/1/lawAInfo.asp?userID=4774&id=14345
  8、苏州交通律师网/www.szlawyerclub.com
  9、宁波保险网/www.cnnb123.com
  10、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佛山法院网www.fszjfy.gov.cn/shownews.asp?newsid=7760)[(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9号,2004年9月20日]
  1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佛山法院网:  www.fszjfy.gov.cn/shownews.asp?newsid=10653)[(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9号,2005年10月26日]
  12、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www.qh.xinhuanet.com/hdfy/2006-03/10/content_6435906.htm)[(2006)东法民终字第11号,2006年1月7日]
  1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兴国县法院网:http:x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69)[(2005)兴民一初字第305号,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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