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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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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9年12月28日,张某去某超市购物,当张某踏上该超市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下的雪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张某一下子滑倒。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张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张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张某来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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