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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盆洗头水引起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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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起因:一盆洗头水——2009年8月22日上午7时李云倒洗头水溅到了邻居田倩家的花上。

  经过:刚好田倩上班时看到,后两人并互骂、相互撕打,田倩的婆婆武秀见状,为体现一家人的精神,加入撕打中。15分钟后李云的丈夫李强回到家中,为给妻子出气,便与田倩的丈夫李杰相互殴打。

  结果:李云住院25天,花去医药费3449.7元,被公安局罚款500元;田倩住院1天,花去医药费196.3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武秀住院27天,花去医药费3472.4元,被公安局罚款200元;李强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审判】

  田倩、武秀将李云打伤,并给李云造成了一定损失,田倩、武秀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李云在发生纠纷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与田倩、武秀争吵并相互撕打,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李云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李云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田倩、武秀的赔偿责任,对李云的损失以李云承担20%责任,田倩、武青承担80%责任为宜。

  李云将田倩打伤,并给田倩造成了一定损失,田倩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田倩在发生纠纷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与李云争吵并相互撕打,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田倩倩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田倩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李云的赔偿责任,对田倩的损失以田倩承担20%责任,李云承担80%责任为宜。武秀在看到李云与田倩相互撕打后,没有进行劝解,而是参与撕打,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武秀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武秀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李云的赔偿责任,对武秀的损失以武秀承担40%责任,李云承担60%责任为宜。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即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损害结果的扩大均具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程度,合理分担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倒一盆洗头水,溅到花上,导致两人被行政拘留,三人住院,共花去医药费7118.4元。公安局在处理时,已无法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来院起诉后,经法官多方做工作,耐心调解,让这起邻里纠纷最终得以调解结案。花依旧在,头发同样还是要洗,问题的种子没有消除,不知下次再倒洗头水溅到花上,结果又会是怎么样的?

  远亲不如近邻,不只是一句空话,邻里关系是人们之间最简单、最基本、最受关注的社会关系,“邻里好,赛金宝”,令人愉快的居住环境有赖于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千百年来,“千金买宅、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等故事和谚语为人们心口相传,多一份邻里关爱,少一些邻里纠纷,处理好邻里关系从一盆洗头水开始,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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