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肥西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供了两张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货款92000元,肥西法院以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实际交付了货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嘉兴市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合肥市某工贸公司素有买卖业务关系,2007年—2008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2000元的货物,后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向被告结款,被告一直拖欠未给付,故诉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并无实际业务来往,实际上是另一家与原被告有来往的公司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但该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要求原告将发票直接开到被告名下,故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出具了两张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故依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出卖人,因不能收回货款,本案原告只能拿两张发票起诉到法院希望能收回还款,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胜诉,真有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首付款凭证。故通常情况下,其可以证明特定当事人之间交易的发生,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出于各种动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一些非常态现象,例如卖方因故要求买方直接向买方的下游客户开具发票等,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双方的买卖合同和其已经交付货物的凭证,仅凭两张发票自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关系和被告未付款的事实,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有发票无合同自然要遭败诉。本案的原告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因此,一个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充分考虑交易的风险,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否则就只能像本案的原告告一样自食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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