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万先生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98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房屋交付使用期限为2006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万先生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给万先生出具了收据。然而直到2007年7月,万先生虽多次催促也没有拿到房屋钥匙,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也仍然没有完工。
|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万先生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因为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万先生购房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