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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小鸡”受伤 家长超市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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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满2岁的儿童随母亲去超市购物时,因母亲疏于监管,儿童在正下行的电梯上玩耍时跌倒,被电梯缝隙夹伤“小鸡鸡”(指阴茎)。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儿童在超市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超市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17630元。

  2009年8月24日上午,原告李某(2007年7月生)随其母亲到被告某超市二楼购物,在李某的母亲选购物品时,李某走到超市里正向下运行的电梯上玩耍,因站立不稳跌趴在电梯上,阴茎被电梯与一楼楼面接合部夹伤。其母随即带李某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阴茎包皮撕脱伤。医院先后两次为其作了包皮成型手术治疗。后因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10年6月诉到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原告作出了“阴茎包皮撕脱伤”遗有阴茎畸形改变已构成八级残疾的鉴定结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某超市赔偿各项费用11万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并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造成原告损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的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所致,故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性组织,对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开放使用的电梯,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加强对电梯使用的日常巡视等监督管理措施,被告虽在电梯显要位置张贴了警示标志,但该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足以防范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对原告损伤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该院对原告的损失按规定计算后,判令被告某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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