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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携乙肝病毒遭公司弃用 法院判决最终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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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乙肝病毒的李某通过诉讼,将重新获得工作岗位。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因携带乙肝病毒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

  2005年,李某参加大同某煤业公司招工报名。2008年3月,经该煤业公司医院体检合格后,李某被录用。2008年9月,在医院复检中,李某被查出患有乙肝。随后,李某被公司取消培训资格,不予安排工作。为此,李某向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年11月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煤业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李某安排工作岗位。煤业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做出仲裁委员会该份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李某不服,向大同市中院提起上诉。

  大同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煤业公司不应当将李某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是否录用的体检标准。即使李某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或者乙型肝炎患者,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因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法院终审判决,煤业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给李某安排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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