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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残 单位拒绝赔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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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致残,并就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执,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单位一次性支付职工各项工作待遇46000余元。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该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判令单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4044元。

  2008年7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李某某进入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工作,200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10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拇指被机器砸伤,造成其左拇指末节部分缺失(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住院治疗83天。后因赔偿问题李某某与单位协商未果,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李某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该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以下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619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系原告明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事实存在,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异议,应予确认。原告应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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