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劳动仲裁 >> 文章正文
民工摔残被锁工棚精神失常 工头赔6.7万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一民工在施工时从高空坠落致残,工程承包商李某不遵医嘱护理,反而将其锁在工棚,后受害人精神失常。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费用67250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受害人龚某到浙江省桐乡市工程承包商李某处打工。同年8月22日,龚某在六楼刷墙时,因脚下竹梯打滑,从高处坠落摔下。事故后,龚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背部椎体压缩性骨折。龚某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医生要求龚某继续卧床进行腰背肌功能训练,一个月内禁止自行坐立及下床。

  龚某受伤后,李某没有立即通知龚某家人,也没遵医嘱护理龚某,而是把龚某安排在工棚内休息,将工棚门反锁长达7天。后龚某将工棚门打烂,并无故殴打他人。在警方干预下,李某将龚某送回老家。龚某在老家打砸财物,还将其父亲和邻居打伤。经确诊,龚某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10月,龚某经治愈出院。经鉴定,龚某为椎体压缩性骨折,系八级伤残,且精神分裂症与外伤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参与度约占50%。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李某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李某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又无安全生产设施,导致龚某摔伤致残,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摔伤后心理受到强烈刺激,加上李某没及时通知其家人,也没适当护理龚某,致使龚某发生精神分裂症。龚某治疗精神分裂症所支付的费用,李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