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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养藏獒伤人 连带负责任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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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代人养藏獒伤人、 连带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在该院审结,代养狗人李梅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当面向原告何美美赔礼道歉,并与被告许晓庭连带承担赔偿原告何美美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336元的责任。

  2009年3月5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何美美同苏某等两人在一小区内散步,突然,一黑一白两条藏獒扑向他们三人,黑狗咬住何美美的左胳膊,白狗咬住苏某的左右胳膊,遛狗人许晓庭听到尖叫声慌忙赶到,将两条恶狗拉开,苏某棉袄被咬破,何美美毛衣和内衣被咬破又将左胳膊咬伤。次日,何美美出现伤口严重黑肿且精神极度恐慌、无法入睡等病情,被告许晓庭同他人才又将原告送至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梅花作为小区的业主和狗的管理人,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狗咬伤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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