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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上大学托人 一场空赔了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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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女成凤是一个母亲的最大愿望,本想花25万元送爱女进名校,结果希望落空,还损失了9万多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同事出主意 花钱就能上大学

  杜女士有个女儿,2008年将参加高考,但成绩一直不够理想,只能上三本线,为此杜某焦急万分。此时,同事冯某看出了她的心思,便私底下向其吹嘘在北京有关系,能弄到西南大学统招热门专业的点招名额,并且承诺事情办不成退还一切费用。不缺钱的杜女士听后当然万分高兴,岂能放过这绝好机会,况且平时又对这个同事信任有加,于是先后两次共计支付给了冯某25万元。

  托非所人 无奈对簿公堂

  日子一天天过去了,冯某却并未按其承诺的那样做,最终,杜女士的女儿被安排进了西南大学,却是读自考。统招没读成,自然觉得这钱花的冤枉,明显受骗了,于是,杜女士找到冯某退款。多次催讨,冯某只还了6万元。然而冯某也觉得冤枉,称该款自收到后就交给了远在北京的堂弟李某,是他在具体运作,而且杜某应该是知晓的。事情没办成,李某只退了6万元,其余19万都在李某那点,现在也找不到李某了。法庭上,冯某称当时也感到上当受骗,还和杜女士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二审调解 9万元买个教训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杜女士向冯某预付了25万元的费用,委托冯某办理其女就读西南大学相关统招本科专业事宜,双方在付款时已明确约定未完成委托事项费用应全数退还,冯某还向杜女士出具了收条,该收条约定内容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冯某收取委托人杜女士预付的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杜女士,其拖欠部分预付费用至今未退还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冯某辩称款项被第三人李某诈骗,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作处理的辩解意见,因冯某并未提交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且第三人李某系冯某选任,冯某亦未提交有关转委托经委托人杜女士同意的证据,即使构成刑事案件,冯某也存在选任的重大过失,亦应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对于杜女士要求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费用退还期限,该损失依法从杜女士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冯某十日内返还杜女士人民币19万元,并付清相关资金利息。

  冯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经法官调解,最终由冯某一次性向杜女士支付9.5万元了结双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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