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开车至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新华书店门前,准备前往书店购书。他打开车门准备下车,适逢李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结果,李先生被撞倒在地,随后入院治疗。近日,他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李先生495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事故发生后,其经房山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腰椎体楔形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及软组织损伤,尿毒症,高血压病3级。为此住院9天,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被告王先生理应赔偿。
王先生辩称:“事故发生时,我将李先生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并无大碍。第二天,李先生打电话说要住院,我认为他的伤情并不重,所以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李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高血压和尿毒症并不是本次事故引发的,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李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数额,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以及相应标准予以计算、确认,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不合理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