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明确写的是6000元,法院却判决还款5000元。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5000元。借条中未给付的作为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1000元,法律不予支持。
胡某某与高某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高某某因欠下王某某的借款无力偿还,在王某某的催收下,高某某向胡某某借款6000元,并给胡某某出具了6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一年内偿还,而当时胡某某实际借给高某某的借款为5000元,1000元利息提前计入本金不再给付。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多次催收,高某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而拒付,因此,胡某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某偿还借款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虽然给胡某某出具的欠条金额为6000元,但胡某某实际只给付高某某借款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未实际交付的金额应当认定为未借款,虽有借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借据中多余的借款1000元为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法律不予支持,本案借据中多出实际借款的1000元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