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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小组组长贷款10万 组员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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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农民何某与延庆个体工商户潘某、蒋某协议组成联保小组进行贷款,何某担任小组长,后何某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何某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6万余元,潘某、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7月,何某、潘某、蒋某作为联保小组的成员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何某、潘某、蒋某三人成立联保小组,推选何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万元内发放贷款;在银行和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银行与何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向何某发放了贷款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1年5月,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潘某、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潘某、蒋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何某、潘某、蒋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与何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某银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何某未如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潘某、蒋某亦应履行保证责任,故银行要求何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潘某、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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