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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卖河道 合同无效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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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挣钱,村民小组竟然将集体所有的河道,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近日,这起村民小组卖河道案件终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某村民小组于2010年11月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本组河道(上至姚某下至刘某,面积为9米×240米)以5000元价格卖于原告李某,该款已于签订协议当天交于被告,后原告李某以该协议已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李某购买河道款5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被告赤眉镇某村民小组出卖集体所有河道的协议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因该买卖协议所收到的河道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于11月21日作出原、被告于2010年11月所签订的河道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同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买河道款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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