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小强(化名)溺死在京密引水渠后,他的父母起诉索赔3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补偿2万元。
小强的父母起诉称,2011年5月14日上午,小强不慎落入京密引水渠内,经抢救无效溺水身亡。他们认为,京密引水渠事发河段从昌平区兴寿镇辛庄村北经过,距离村民居住房屋最近处只有三、四十米,两岸未设置封闭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应赔偿35万余元。
引水管理处称,其没有权限设置封闭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设置相关设施的主体机构是北京市政府,管理处只负责对引水渠水质的检测及安全宣传和管理。此外,管理处还提出,他们尽到了必要的宣传和提示义务,向引水渠周边学校送达了安全告知信,并且在引水渠周边每隔一段距离用大字注明提示标语,小强身亡是因擅自靠近引水渠,并下水游玩所致。
法院认为,小强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到京密引水渠边玩耍,并跌落渠中。而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水渠沿岸,事发岸边用红字标注“饮用水源禁止游泳钓鱼游玩”,也向学校送达了安全告知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由于引水管理处自愿给付生活补助费,因此法院判决其补偿小强家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