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五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五为五河县东刘集镇沱河村村民,2002年因携全家外出务工,便将自己12亩耕地交给同村村民李玉代种。2011年原告王五一家出外归来将土地要回,同时要求李玉给付10年来其土地上的收益12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五将其承包土地交给同村村民李玉代种,如要求对方支付承包费用,应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载明收费事项,但是原告并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故法院以原告王五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