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超速行驶,结果撞到108国道路边的工地围挡。支撑围挡的钢管穿过校车的挡风玻璃瞬间刺穿坐在前面的幼儿园园长刘某头部,园长当场殒命。刘某的家属将黑校车所属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公司员工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方诉称,2011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刘某乘坐被告公司的金龙大客车从丰台青塔开往门头沟永定镇,由于校车严重超载和司机尤某超速行驶,当这辆校车行驶至门头沟区108国道23公里+100米处时,大客车的右侧前部与路东侧灯杆及施工围挡相撞,支撑围挡的钢管插入车内,造成车内幼儿园园长刘某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司机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原告方起诉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公司员工王某赔偿自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 023 630元。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公司与尤某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尤某工资,尤某是王某雇佣的,王某与公司之间是汽车挂靠关系。肇事司机并非公司雇佣,公司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租车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尤某开车为幼儿园接人,是公司指派,与其无关。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系王某的雇员,其驾车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王某系挂靠关系,现王某雇佣的人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四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