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姓名登记有误导致数万元款项无法支取,王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判令银行将储蓄存折户名更正为自己的姓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他委托妻子持自己的身份证到被告下属的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存折一本。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其姓名登记为“玉某”。后来其曾经数次办理存取储蓄业务,银行均未提出异议。但2011年2月王先生持该存折再次去被告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时,因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与存折户名不符,被银行拒付。王先生当即要求被告将存折户名更正,但被银行拒绝。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辩称,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失误,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持有的户名为“玉某”的存折可以证实“玉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玉某”作为户名开立的账户使用的是王先生的身份证,只是王先生的代办人在填写相关信息时误将王先生写成“玉某”。此外,根据该存折的记录,可以证实王先生使用自己设定的密码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使用该存折办理过支取业务,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为该存折的合法持有人。现王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工行翠微路支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银行应当将户名更正,以保障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