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老人,在因患脑溢血半身不遂后,竟变为两个子女竞相争夺的对象。为争得老人的监护权,哥哥将妹妹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权的纠纷案件。
刘老太今年76岁,是房山区窦店镇某街道的村民,与老伴共生育3男2女。自老伴1994年去世后,一直是自己独立居住,子女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10年底发生了改变,11月23日,老人突发脑溢血,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表达不流畅。刘老太自出院后一直在大女儿家居住。半年后,大女儿向村委会申请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村委会据此作出指定,指令大女儿为刘老太的监护人。
谁知,这一指令刺激到了二儿子,他随即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申请。认为自己更有资格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庭审中,二儿子提出,“自己作为老人的子女,也尽了作子女应尽的义务,理应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大女儿则辩称:“哥哥下岗多年,生活比较拮据,而自己家住的是楼房,居住条件、物质条件都比哥哥家优越,且自己夫妇俩都已经退休,照顾老人更加方便。”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的本质应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变更母亲的监护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可能会对老人存在明显不利,或者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监护能力。同时,从权责分明的角度考量,老人自出院后也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居住,现综合整体情况考虑,由被申请人进行监护也更为妥当。故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