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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买房人 法庭鉴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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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先生找到于先生要求其腾退房屋,于先生称房屋是其购买,当时是借用魏先生名字购房,现于先生将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于先生诉称,他与魏先生是多年的好朋友。1999年,他回国创业成立了北京捷怡凯园艺有限公司。因他当时已取得美国绿卡,无法在京申请购房贷款,故于2002年12月以魏先生名义购买了房屋,并交纳了购买房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按约偿还贷款。该房一直由他居住使用。2010年8月,魏先生突然闯进他家中,要求他搬出。故诉请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中,魏先生辩称,向开发商支付的费用都是以他的名义支付的,且贷款也是以他的名义办理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现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故房屋实际所有人是魏先生。于先生称房屋是其购买的,他不认可。于先生只是借用房屋居住,还贷金额作为给他的房屋租金。故不同意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依据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及入住后的装修费用均系其个人或其亲属或其参与经营的公司所支付,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由于先生及其参与经营的公司所使用的事实。魏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公司经营、与于先生或公司建立了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如其确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但从未出资,亦从未使用过房屋的行为显然有违常理。现于先生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但因现该房产尚存在第三方权益,法院无法直接确认,并因此将对于先生实现物权的方式予以明确。最后,法院判决确认于先生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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