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南根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春高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748元,被告朱永良、龙送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黄南根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春高安市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担保人,于是被告黄南根临时打电话给朋友朱永良、龙送粮,请他们帮忙签个字。被告朱永良、龙送粮二话没说就在被告黄南根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由于被告黄南根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且原告数次催讨无果,于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春高安市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南根偿还欠款本金加利息合计31748元,被告朱永良、龙送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南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永良、龙送粮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要求被告黄南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朱永良、龙送粮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过程中,被告朱永良、龙送粮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悔不当初只因朋友帮忙签个字,哪知道法律追究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