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咨询公司签订女儿出国留学合同,后发现所联系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系伪造,遂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赔偿已交的学费和中介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9年2月,张女士给女儿联系德国留学,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出国留学委托合同。签订合同后,张女士根据该公司员工高某的指示,将中介服务费汇到指定账户。8月,该公司组织了德国某学校的入学考试,随后高某给张女士一份德国某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后来,张女士发现这份录取通知书系伪造,与该公司联系,公司称已经找不到高某本人,高某也没有将钱交到公司。随即张女士将该商务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交的学费和中介费。
庭审中,该商务咨询公司表示,由于张女士没有将学费交给公司,而私自交给了员工高某,造成所申请的学校最终没有收到学费、公司也无法收回学费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应由张女士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出国留学委托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尽管合同里约定了委托人将留学发生的费用等直接交费给有关机构。但张女士之女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留学面试,并收到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张女士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会当然的相信并选择按照经营者工作人员提供的账户汇款。该公司作为一个留学专业机构,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具有一定的责任。就此该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高某主张。最后,法院判决商务咨询公司给付张女士学费及手续费损失4200欧元、银行电汇损失人民币200元、保险损失费用人民币1045元、文印费用人民币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