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协议后,中途又擅自转包他人,昔日合作伙伴成被告。11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康乐生给付原告郭流仔工程款33400元并赔偿损失22000元。
原告郭流仔与被告康乐生原一直是承揽工程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23日,被告康乐生将自己承包的左安龙岗公路水泥路面硬化施工工程交由原告郭流仔施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康乐生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生产场所、协调用水、用电,负责整个机械用电和修理;原告郭流仔负责工程的生产流程上料、拌料、运料、平整、切割、浇柏油和养护工作;被告康乐生以每立方米(实方)40元的价款与原告郭流仔结算;原告郭流仔进场开始生产,被告康乐生首付10000元,后每完成一公里付70%,年底付20%,验收后付清余下的10%;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流仔按期开工,于2011年7月完成了4.5公里的水泥路面硬化工程,计2772立方米,工程价款为113500元。后被告康乐生以机械设备维修为由,停止了施工。为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擅自将剩余的4.5公里水泥路面硬化工程转包他人,原告郭流仔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康乐生协商未果。经评估,给原告郭流仔刘小生造成经济损失22000元。原告郭流仔已从被告康乐生处预借了80000元工程款,被告康乐生尚欠原告郭流仔工程款33500元。为此,原告郭流仔起诉要求被告康乐生明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协议承揽事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拖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应予以给付。